《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》3月1日起施行
日期:
2025-02-18 15:16:40
作者:
据了解,南通市自2017年10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以来,取得了显著成效★,被生态环境部确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基层联系点★。截至目前,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办案总数位居全国地级市之首。2022年,南通市《领先探索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》获评中央依法治国办第二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★★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★★,推进改革政策措施固化为地方性法规,能够最大程度促进“环境有价、损害担责”社会共识的达成,有利于加快提升当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,着力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在南通市落实落地。
第一个方面,法规第1—2条★,规定了立法的主要目的、依据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这一名词的概念。
第五个方面,法规第11—14条★,主要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。细化了磋商告知的要求★★,规定了磋商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,以及磋商不能、协议不履行情况下的诉讼救济★★★。
第二个方面,法规第3条★★,主要规定了三级政府及各部门职责。明确市人民政府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。受市人民政府指定★,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★★★、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、管理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,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配合做好本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;县级以上生态环境、自然资源和规划、住房和城乡建设★★、城市管理、交通运输、水利、农业农村★★、海事等有关部门和机构,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,实现了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的法定化★★。与此同时★★,明确了相关部门或者机构与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★、线索移送★★★、专业咨询、支持起诉等衔接协作机制★。
第三个方面★★★,法规第4条★,主要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线索初步核查★★★、立案启动的具体时间要求。同时,明确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争议情况下的处理方式★★,避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真空★★★。
2024年9月29日★★★,南通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程序规定》)。11月28日,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,《程序规定》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。2025年2月13日★★★,南通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★★,对《程序规定》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介绍。
第六个方面,法规第15—16条,主要明确了修复优先原则和损害修复★。规定了在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前,赔偿义务人可以先行开展修复;明确了赔偿义务人修复责任★★,创新提出了★“补植复绿、增殖放流★★、认购碳汇★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”等替代修复形式★,同时鼓励各地设立集中修复基地。
第七个方面,法规第17—18条,主要规定了损害赔偿工作的保障措施。明确损害赔偿情况应当作为行政处罚的裁量情节,同时规定了市、县级政府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要求。
第四个方面★★,法规第5—10条,主要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的相关内容。明确了损害赔偿调查的内容,确定了★“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行为人的基本信息”等五个需要调查的方面★★★;创新规定了★“一案双查★”制度,明确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★★★,应当同时收集与生态环境损害有关的证据;规定了鉴定评估的形式,除常规委托鉴定外,明确了委托专家出具专家意见、类案参考等简易评估形式;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期限延长、中止以及终止的程序及情形,保证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的有序开展★★。
2025
.
03
.
14
点击次数:
853
一条大运河,半部华夏史。中国...
2025
.
03
.
14
点击次数:
551
歌手2024,新疆乌什县7....
2025
.
03
.
14
点击次数:
728
在基层实践的基础上,十堰市委...
2025
.
03
.
14
点击次数:
514
是一款大型多人在线的即时类仙...